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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高企协会”),英文全称:Anhui High-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AHHTEA

第二条 本高企协会是由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高企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搭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按照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的有关要求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推动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为安徽省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贡献。

高企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产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高企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高企协会接受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高企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高企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

(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安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方向和目标、组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三)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与有关方面联系,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紧跟政策动向,建立高企协会网站、会刊、短信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实时通报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承办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考核和统计等工作;发挥联合优势, 促进会员之间合作交流,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合作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培训、展览等活动,为会员提供高新技术各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分析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借鉴;

(七)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的技术进步与生产经营情况,逐步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树立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形象;

(八)进行内部的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企业服务、科技创新、信息交流、业务合作、技术咨询、高新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高企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高企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的安徽省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与高新技术发展相关的单位;

(二)拥护本高企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高企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高企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高企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高企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高企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高企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高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高企协会章程,执行本高企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高企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和完成本高企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高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高企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六)完成本高企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高企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高企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高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高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高企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高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高企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高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高企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高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高企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高企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高企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高企协会长远发展战略,提出并组织实施高企协会发展规划;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高企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高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有权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高企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高企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高企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损害本高企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高企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高企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高企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高企协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高企协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本高企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高企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一人担任。本高企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高企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高企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高企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高企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高企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高企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高企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高企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高企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高企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高企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高企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高企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高企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高企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高企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高企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12月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24年12月28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高企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简介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是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的综合型社团组织,于2024年3月26日登记设立,并受到省政府高度认可,在《安徽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方案》(皖政〔2024〕22号)中指出“发挥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在企业科技创新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文件精神,协会围绕“集聚创新资源,服务高新产业”的宗旨,秉承“1+2+4+N”的服务理念为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致力于帮助会员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研发体系建设、提升人才团队水平、优化项目规划方案、促进供需对接合作等,为建设安徽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自立自强的科技强省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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